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丰镇市石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旧城派出所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行人樊某某发生碰撞,致樊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郝某某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3MG/100ML。乌兰察布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栓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1000元。
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相撞,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郝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对被告人郝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