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雇主胡某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2000余元。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胡某某打电话给原告张某某的弟弟让其给加工塑钢门窗,并口头约定了劳务费的计算方法,次日原告的弟弟领上原告及杨某共同到被告胡某处干活,后原告在干活中不慎将右手的中指锯伤,后请求被告胡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0000余元。被告胡某某答辩称,其是把活承包给了原告的弟弟,原告弟弟是原告的雇主,原告没有资格起诉答辩人。
丰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某是以经营玻璃、窗户加工为主要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原告及其弟、杨某某三人平日合伙在一起干活,从事加工塑钢门窗等业务。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联系到原告的弟弟,让其找人加工塑钢门窗,并约定了按完成的平米来计算工钱。后原告及其弟、杨某某一起到被告胡某某的经营场所干活,原告等三人劳动所得平均分配。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等材料,结合在原告的手受伤后被告与原告曾私下解决纠纷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胡某某是接受劳务方,原告及其弟、杨某某三人共同为被告胡某某提供劳务,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形成这一关系过程中,原告的弟弟起介绍作用,其并非原告及杨某某的雇主,三人均为被告胡某某提供劳务。被告胡某某以未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及原告无权起诉其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结合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后判令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