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王某某、董某某被判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72000余元。
原告郭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和董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3月15日至5月31日,二被告因归还挖掘机租赁费所需向原告分两次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3个月归还(利息2分),但到期后,被告只支付原告10000元本金及利息24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归还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30000余元,共计72000余元。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是因为买挖掘机打租赁费,现在另一案件没有处理,所以不能给付原告借款。
丰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应予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该按期归还欠原告的借款,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40000元本金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在庭审中辩解案外人给付其利息其就支付原告利息,案外人不给付其利息其就不支付原告利息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王某某、董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7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