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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学习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作者:杜利华  发布时间:2013-09-04 09:4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观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会后,又及时组织干警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9日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今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规定中列明的失信行为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规定指出,只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的,也可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迫使其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丰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