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指出,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要树立司法公信,就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扩大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深化司法公开,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当前,司法公正是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在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司法公信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公民参与司法不够。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道路,坚持专门机关审判与群众路线相统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司法审判工作的渠道,为人民群众行使好司法权,才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一、正确认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是司法人民性和民主性的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同样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具有人民性和民主性。司法民主的首要含义就是在于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在我国,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孕育人民法院的土壤是人民性,人民司法最根本的内涵就是坚持司法工作大众化,就是坚持群众化,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从根本上实现司法民主。这就要求人民群众能够最大限度的参与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就必须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提供广阔的平台。
(二)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选择
群众路线是我党处理和群众关系问题的根本态度和方法。党的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社会历史发展实践证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革命胜利和各项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有力保障,在新形势下,法院司法功能的实现,同样应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而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动摇。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是调整和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归根结底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借助群众力量化解纠纷,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中的直接体现,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三)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
习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经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真理。坚持司法公开,让审判活动的所有参与人都熟知司法审判的程序、规则,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杜绝了腐败发生的可能。特别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参与,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法院内部,行使司法权或对法官的裁判活动实行制约,可以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
(四)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有助于实现司法和谐
法官往往只注重从法律思维、法律规定上分析、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而容易忽略了对民俗风情的考虑。人民群众参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可以加强法官与民众的交流,使裁判活动努力反映民情民意,密切法院与民众之间的联系。因为广大群众对当地民俗风情比较熟悉,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与人民法官的法律思维形成互补。另外,人民群众之间无论在感情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当事人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能够防止矛盾激化,让纠纷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中得到化解,最终实现和谐司法。
二、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丰镇市人民法院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2012年去年实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占到92.5%,在加强法院与民意沟通、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了解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如陪审员选任范围不够广泛、“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缺乏培训、人民陪审员没有纪律约束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为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使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性
人民陪审制度的本质是国家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使其凭借自身来自于群众、来自于基层,熟知社情民意和独具的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使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最大限度地接近人民。因此,陪审员的选任应强调其广泛性、代表性。应当从基层群众中遴选一批广大群众信服的、具有威信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
(二)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司法活动有自身的规律,有特定的程序和进程,人民陪审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正确履职。丰镇市人民法院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了解审判原则、审判制度以及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特点,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素养。首先为陪审员订阅《司法文件选》及法律汇编、法律普及性读物等资料,使之能及时掌握法律知识;其次定期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本院业务能力素质较高的法官为人民陪审员举办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同时组织观摩庭审,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增加陪审员的实践能力。
(三)赋予人民陪审员权利和职责,保障人民陪审制度落到实处
赋予人民陪审员庭前阅读案卷材料,与审判员共同研究案情、共同确定审理重点,要点,制定庭审提纲、对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核实的权利,杜绝“陪而不审”。特别是专家型陪审员对涉及到专业知识,更应发挥“行家里手”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审判职权,解决疑难问题,为攻克案件中的“瓶颈”发挥应有作用。赋予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审判人员的意见的权利,杜绝“合而不议”。赋予人民陪审员庭前调解的权利,让人民陪审员走出去,深入群众,在法官指导下大做调解工作。进而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功能。丰镇市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阅卷办公室,办公室里配备电脑和各种法律汇编和法律解读等书籍,方便人民陪审员工作。
(四)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保障
人民陪审员多数是单位的骨干,有的还具有一定领导职务,本职工作比较繁忙,审判工作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因此本职工作与人民陪审员履职要求之间存在矛盾。尤其是需要多次开庭的案件,在初次开庭时尚能按时到庭,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和宣判时,人民陪审员有可能不能保证按时到庭,法院要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有的人民陪审员距离法院较远,不能按时到庭,影响了审判工作的严肃性。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会同相关部门协商,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和物资保障。丰镇市人民法院对参加陪审按照件数给予一定补助,但标准不高。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应当纳入法院经费保障范围。
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聚焦于司法公正和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透明度则是决定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准确把握新时期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要求,真正实现“阳光司法”,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充分回应全社会对于司法公开公正的关切,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形象。
(一)把司法公开贯穿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坚持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实现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及审务工作的公开透明。一是立案公开。法院应当主动公开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用标准和风险提示等内容,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信息。二是庭审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条件,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积极创造条件消除不利于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三是执行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都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要建立健全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将执行措施、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告知案件当事人。四是听证公开。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开进行听证程序。五是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六是审务公开。要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应当积极探索尝试新时期司法公开的范围和途径,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探索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使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细节都依法公开透明,置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视野之内,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在公开形式上下功夫,努力拓宽公开渠道
通过举办开放日活动、设立门户网站、参加庭审旁听、大型户外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以大力开巡回办案、“法院开放日”,聘请监督员和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司法状况和公开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让他们切身感受司法公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及关注案件的办理,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与代表沟通。与人大、政协、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联合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社区居民等参观法院,让人民群众参与和感受司法,消除对司法神秘的认识,增进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亲民、爱民的司法形象。积极开展“开展法官走访下基层活动”,深入乡镇进村入户,深入群众,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主动向社会聘请廉政监督员,主动加强民意沟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健全新闻采编、信息收集制度,利用媒体宣传法院工作。
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充分参与
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不得偏废。司法工作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工作,它既直接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投诉,司法过程又有社会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受害人、律师、陪审员等)直接参与。在案件的审理上,包括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一系列环节都要尊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基本民主权利,而不能以公权力限制群众对司法的民主参与,这不仅是司法民主化改革的需要,更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因为“法治的内在不是对公民的约束和管理,而是通过政治制度结构性设计和安排形成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保障。”首先在矛盾纠纷的发现路径上,即诉讼程序的启动上,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法律规定的起诉权、检举权、控告权等都是保障人民群众对纠纷发现路径的参与的,因此法院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还要保护和鼓励他们行使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保障他们对社会上的违法行为能够有地方告、而且敢于去告,充分调动他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其次在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即案件的审理执行环节,要保障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还要保障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权,特别是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包括庭审活动的启动及庭审程序的转换,都应该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广泛参与,给予其充分的行使权利、表达意愿的机会,以此来保障庭审程序的规范和结果的公正。
五、加大对司法活动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
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很大一个因素是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司法性质了解不够,信访不信法。因此要加大对司法活动的正面宣传。现在媒体的迅猛发展活跃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环境。近年来,法院审理案件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司法机关一定要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需要的高度,正确看待和分析当前的舆论发展趋势,自觉主动地适应媒体舆论新发展新变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要通过庭审直播展现法院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人权的实际行动,通过公正廉洁的司法裁判展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通过公正高效的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性质和作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信法不信访,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