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案号:(2012)丰执字第140号。
审级:一审。
审理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结案日期: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情]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16日,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农民,现住丰镇市旧城区南毛店街万安巷3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63年9月21日,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16日,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司机,现住丰镇市工业区建材巷29号。
2011年9月14日22时10分,何某某驾驶蒙J71706号夏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丰镇市西环城路四十五号村时,与前方等待左转弯而同向停驶的刘钱富驾驶的蒙09.07132号拖拉机发生尾随碰撞,致夏利车乘车人朱艳霞等三人及拖拉机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及其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刘钱富及其他乘车人(15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交认字(2011)第4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在本起事故中的作用与对方相当,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刘钱富在本起事故中的作用与对方相当,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夏利车乘车人朱艳霞等四人及拖拉机乘车人(16人)无责任。朱艳霞的父亲朱某某、母亲张某某作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依法向我院诉求侵权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
丰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某驾驶的蒙J71706号夏利轿车与刘钱富(死亡)驾驶的蒙09.07132号拖拉机发生尾随碰撞,致本案朱艳霞等多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何某某赔偿二原告朱某某、张某某因朱艳霞死亡的各项人身损失费人民币210857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朱某某、张某某因何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自移入执行局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被申请人家中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称没有履行能力,我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回何某某的卖车款同时到市运管所扣划回被申请人何某某的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3359元。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张某某。
[评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日益发达,城乡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多,交通事故数量也不断攀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有民事案件审判相当数量,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项赔偿。此类案件大多数因部分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执行难到位。工作稍有不慎,申请人手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可能成为空文。不少当事人往往把法院当作“债权银行”和“讨债公司”,片面认为法院受理了案件,就必须保证判决书的每一条都要得到全部兑现,很少考虑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把经营风险和个人失误转嫁给人民法院,法院执行不到位则申请人意见很大。
丰镇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想当事人之所想,注重个案质量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当事人的权益全部实现。对申请执行过程中困难申请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根据朱某某、张某某的申请,对其免扣全部申请执行费,并通过及时执行,依法为其执行回6万多元的赔偿款。真正做到了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这一关注“弱势群体”的“民心工程”,让他们享受到了“司法阳光”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