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赵刚  发布时间:2013-09-05 17:01:10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夫妻因琐事离婚,法官细心维护家庭。

  [案件索引]

   案号:(2013)丰民初字第9号

  审级:一审

  审理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案情]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曹越,现年6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好,由于被告是胎带性白内障患者,一直没有固定收入,我们全家仅靠唯一的低保来支撑,再加上被告经常酗酒,所以吵架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我为了家庭一直选择忍让。现被告已酒精中毒,酒后还经常对我使用暴力,这样的生活实在让我难以忍受,现我对他已彻底失去信心,决定与被告离婚,望法院准予我的诉请。

  被告曹某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我们结婚以后一直住在我父母的房子里,孩子也是我父母一直看大的;孩子四岁上幼儿园,所有的费用都是我父母出的。如果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孩子必须归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曹越,现已6岁。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吵闹现象。2012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12月2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残疾人,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成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曹越,但孩子的出生并不只是给原、被告带来的是欢乐和幸福;因为孩子多病,原、被告多次领着孩子去大医院求医治疗,经过多次的诊治,终于将孩子治愈;随着看病、治疗,原、被告也因此逐渐产生了矛盾,多次发生吵闹现象,最终导致原告来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通过了解、询问以及庭审认为原、被告夫妻间感情的并没有彻底的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真诚的沟通,共同去维护问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关系仍能维持。因此,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丰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