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原、被告分居八年,夫妻各自不尽义务。
案号:(2012)丰民初字第100号。
审级:一审。
一审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一审裁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72年在丰镇市隆盛庄镇民政科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三女,现都已成家立业。由于被告性格暴躁,酒风不好,喝酒后常对原告进行毒打,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原告年轻时候由于顾及孩子,忍气吞声坚持与被告度日,直到孩子们长大成人,被告在四十年的共同生后中,一直没有间断对原告殴打,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04年被迫离家出走,直至现在已有8年。2013年3月22日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坚决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裁决】
法院受理本案后,移交隆盛庄法庭承办。隆盛庄法庭依法给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承办法官又两次到被告家中和被告面对面沟通,最后被告愿意同原告和解离婚,至此,一起黄昏晚年离婚纠纷得到解决。
【评析】
本案原、被告已经分居八年,长期不尽夫妻义务,原告在以前共同生活的四十余年里,受尽被告殴打折磨。法院认为符合《婚姻法》有关条文,应当依法判决离婚。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均已年过半百,简单依法裁决有伤原告或被告的心理承受力,波及身心健康,有违司法为民宗旨。法官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既要照顾原告的合法诉求,减轻原告诉累,又要顾及被告的对抗情绪,因为人到晚年需要老伴儿牵手相扶,共同走完最后一段路。如果晚年失败孤独黄昏将是很痛苦的事。
办案法官读懂了原告的心事,也理解被告的苦处,采取了沟通与开导被告的方式,让被告明白一个长期没有感情甚至产生对抗情绪的家庭,是非常痛苦的,法律允许解除。
最后结果妥善达到了协议离婚,被告思想结症解开了,原告的合法诉求实现了,承办法官虽然辛苦点,但也乐在其中。这就是本案的最大亮点。也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