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晚11时许,丰镇市某中学初一女生赵欣(化名),一人在家感觉枯燥无聊,便独自上街游玩,行至该市计生医院附近,高某某与马某二人骑摩托车迎面过来,见是一名少女深夜在马路边行走,遂起歹意,没搭讪几句,便将其强行架上摩托,驶向高某某租住的该市一小区内楼房。在房内,二色魔分别对赵欣进行了性侵。由于赵的反抗和高的自私,马某性侵没有得逞,但高某某两次强奸了赵欣,并强迫其多次口交。直到次日早晨,放赵欣走时,二色魔威胁赵不准告诉家里人。否则,就找人打。在之后的一周内,二色魔利用恐吓等手段,三次将赵欣分别约至车站附近两处宾馆、高某某家中,无数次奸淫。事发一个月后,赵欣发现自己怀孕,便心灰意冷,不去上学。赵的母亲发现女儿有些异样,再三追问,赵欣讲了自己怀孕的经过和轻生的念头。7月18日,经检察院批准,将高某某、马某依法逮捕。经DNA鉴定:马某和赵欣为赵子宫内胚胎细胞的生物学父母亲。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马某分别多次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不管是否采用强迫手段,也不管被害人是否同意,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害人流产的费用2000.42元,应当由被告人马某支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高某某、马某犯罪时均为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条款,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高某某、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和八年。被告人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赵欣医疗费2000.42元。
本案虽已了结,二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受害人赵欣这名花季少女,因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无颜返校,放弃了学业,给自己的未来锁定了范围;本案的发生,不仅重创了三个家庭,也警示人们:家庭、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治安巡逻执勤、监控系统的按需覆盖;全社会普法的长效机制和法治环境的完善;处在成长发育期间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精神底线不能崩溃,要珍惜人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积极上进意识,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震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