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案情
2013年7月1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高腾飞与马赛二人骑摩托车走到丰镇市计生医院十字路口附近,见受害人赵某一人在路边行走,于是就上前搭讪,并将赵某拉上其骑乘的摩托车,带到被告人高腾飞租住的出租房。在其房内,被告人高腾飞强奸了受害人赵某,并要求受害人赵某为其口交。次日早晨,二被告人将受害人赵某送回到六中附近。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马赛将受害人赵某约到丰镇市车站某宾馆开房,晚上被告人马赛和受害人赵某发生了性关系。7月25日晚上,被告人马赛又将受害人赵某约至丰镇市一宾馆开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7月28日晚上,受害人赵某找到被告人高腾飞诉苦,高腾飞将受害人赵某带回到其租房住处,二人发生了性关系。9月初,受害人赵某发现自己怀孕。经鉴定,马赛和赵某为赵某子宫内胚胎细胞的生物学父母亲。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腾飞、马赛在夜深人静的马路上将赵某强行驮带至高腾飞的住所,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二被告人又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不管是否采用强迫手段,不管被害人是否同意,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赛、高腾飞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赛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赛、高腾飞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虽然投案,不能认定自首,但考虑其投案,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高腾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马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被告人马赛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并导致其怀孕,被害人流产的费用1883.22元应当由被告人马赛支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被害人一人在深夜独自行走,而发生的被两名男子强奸,导致怀孕的未成年人性侵害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任何自立的条件,无论从物质上还是心理上,都是依赖自己的父母、老师。未成年人被诱骗,或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威胁和恐吓后陷于恐惧之中,却不知道该如何去面对和解决。传统的服从式教育使她们习惯于顺从、不反抗。预防这种犯罪的发生,就要对孩子普及正确的性知识;老师和父母应帮助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人生观;告诉她们不要与成年男性单独在一起,深夜更不能任性独自外出;遇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
对孩子的父母普及这些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让他们了解防止孩子遇到危险的一般预防知识,比如应当正确的教给孩子性知识和自我保护,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等;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之后,下意识的反应就是找父母,要让父母明白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孩子身上,怎样去正确的面对,鼓励孩子说出来,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包括犯罪的伤害、周围舆论的偏见以及追究犯罪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