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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丰镇热力分公司诉被告侯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任晓冬  发布时间:2015-01-15 16:16:42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近年来,丰镇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审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中化解当事人之间社会矛盾,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一方面。

  【案件索引】

  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644号。

  审级:一审。

  审理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年11月17日。

  【案情】

  2013年取暖季,原告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丰镇热力分公司为被告侯某居住房屋供暖180天,被告侯某未按时缴纳取暖费。

  【裁判】

  丰镇市人民法院认为:虽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丰镇热力分公司已经为被告侯某居住房屋供暖,已经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侯某应当向原告按时缴纳取暖费。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评析】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供热案件全部为供热企业向房屋业主索要取暖费。案件中被告方胜诉的少。在我院所审理的拖欠供热费用纠纷中,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大都支持供热部门的诉讼请求,而作为被告的采暖用热户则很少能够胜诉。被告的抗辩理由总结为如下几条:1、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2、采暖用热户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差。3、供热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4、采暖用热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不满意。5、由要求断网产生的纠纷。被告提出这些抗辩理由却存在被告举证困难的客观事实。在供热纠纷中,采暖用热户常常以供热部门提供的温度不够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暖用热户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几乎所有采暖用热户都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室内温度供热标准虽已确定,但被告想要证明某一天未达标却困难重重。1、记录室内温度无科学方法。2、记录室内温度无统一、有效测量工具。3、记录到的室内温度缺乏作为证据所要求的真实性、客观性。特别是在供暖结束后,采暖用热户举证更加困难,从而造成举证不能,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就是以供热达不到室内温度标准为抗辩理由。但被告就抗辩缺乏证据证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