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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被告人李小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作者:刘晓燕  发布时间:2015-02-13 16:22:07 打印 字号: | |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105号

  【审级】一审

   一审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一审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情】

  2014年10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小江驾驶车牌号为晋BL9886的黑色帕萨特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锦绣花园交叉路口时,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田文突然左转行驶,被告人李小江刹车不及,与该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田文受伤。被告人李小江报警,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后被告人李小江和被害人田文一同乘坐救护车去丰镇市医院参与救治被害人,被告人李小江主动联系交警队,称其在丰镇市医院救护伤者,被害人田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文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颈髓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小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文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审判】

  被告人李小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小江能够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江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江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小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评析】

  本案被害人田文突然左转行驶,被告人李小江刹车不及,与该电动车相撞,是引起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电动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以其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屡有发生。电动车驾驶人大多未经正式驾驶技能训练,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遇到紧急情况很难妥当处置。还有一些电动车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错误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即便违章,交警也不会处罚,导致电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车速过快、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任意拐弯掉头、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超员载人等违法行为较普遍,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其次,电动车作为无防护型交通工具,驾车人的身体全部暴露在外,稳定性和防护性差,在受到外力冲撞时,很容易与路面交通工具或设施发生碰撞,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伤害,重者造成死亡。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修改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安全、满足百姓需求的角度,尽快出台电动车相关行业标准及细则,修改相对滞后的电动车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电动车驾驶人也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已经购买的“超标”的电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给车上牌照,并考取摩托车的准驾资格,才能上路行驶,否则无论是无证驾驶还是驾驶无证车辆,遇有交通事故,可能面临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后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逐步建立电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建议保险公司出台合适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保险种类,以分散电动车事故赔偿风险,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