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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贵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作者:刘晓燕  发布时间:2015-03-08 16:26:1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本应该用道德调节的邻里关系竟然发展到对簿公堂实属不该。这就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要有一颗善良、宽容的心灵,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切记伤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切不可结仇又赔钱,伤人又害己。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114号

  【审级】一审

  一审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一审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情】

  2014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宋贵宝放养的羊吃了被害人索四虎堆放在丰镇市三义泉镇小天村场面旁的莜麦,被告人宋贵宝与被害人索四虎发生争吵、撕扯,期间被害人索四虎用木棍打被告人宋贵宝的后背,被告人宋贵宝夺下木棍打被害人索四虎的肩膀,二人亦互相掐脖子并在地上翻滚、扭抱,被告人宋贵宝骑在被害人索四虎身上,造成被害人索四虎多处肋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索四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审判】

  被告人宋贵宝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贵宝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宋贵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

  俗话说:“邻里亲,赛黄金”。 邻里相处的重要一条就是要有宽容心,古人都能做到“让一让,三尺巷”,如今的我们就更要以和为贵,切不可“得理不饶人,无理搅三分”。对别人的过错能够宽容谅解是一种美德。本案被告人宋贵宝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够冷静处理,反而与被害人厮打在一起,造成了被害人索四虎二级轻伤的后果。本应该用道德调节的邻里关系竟然发展到对簿公堂实属不该。这就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要有一颗善良、宽容的心灵,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切记伤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切不可结仇又赔钱,伤人又害己。本案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贵宝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是客观公正的。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