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被告人高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作者:王瑞峰  发布时间:2015-05-08 17:52:45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王某来到丰镇市,在没有取得任何营业执照及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在丰镇市马家库联天字村北脚下筹建土炼油厂,同年8月份用收购的废机油加热蒸馏、过滤开始生产劣质柴油,到案发时共生产劣质柴油35吨左右,生产的劣质柴油共销售25吨左右,销售金额约为19万元,违法所得约2万元。在2012年9月25日二被告人在销售劣质柴油时被丰镇市公安局查获并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王某已将销售款19万元依法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没有相关生产许可手续及未办理营业执照手续非法加工生产并且销售伪劣柴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王某对违法销售款全部予以上缴,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