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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撤销社区矫正人员于广泽缓刑一案
作者:尚玮  发布时间:2015-05-19 11:10:07 打印 字号: | |
  一、要点提示

  违反社区矫正管理 依法撤销缓刑

  二、案件索引

  案  号:(2015)丰刑执字第1号

  审理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三、案  情

  建议机关: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司法局

  2014年12月12日,大同市矿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矿司收建字(2014)第6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书指出,该犯交付执行后,我局对其一直进行正常监管,但2014年11月11日,该犯因吸毒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现被送至山西大同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依照《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因该犯有长期吸毒史,社会危害性很大),向你院提出撤销缓刑执行收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社区矫正人员于广泽, 2007年3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2007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同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2011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5日经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2日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广泽犯盗窃罪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丰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于广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罪犯于广泽于2012年4月24日释放。于广泽被宣告缓刑释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大同市矿区司法局收到执行通知后,于2013 年 4 月找到罪犯于广泽进行社区矫正(起止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2014年11月11日,社区矫正人员于广泽因在大同市云冈矿联合楼二楼厕所内吸食毒品,被大同市云泉公安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于广泽处以15日(2014.11.11-2014.11.26)行政拘留,同日大同市云泉公安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于广泽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11.26-2016.11.26),现于广泽在山西大同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四、分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案社区矫正人员于广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8条第1款第5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于广泽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于广泽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于广泽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的刑罚。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