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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离婚协议仍应履行
作者:孟繁茹  发布时间:2015-05-28 10:18:07 打印 字号: | |
  近期,丰镇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在丰镇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位于丰镇市新城区迎宾路某某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归原告王某所有;上述房屋归王某所有后,刘某作为此房共有权人的资格随即作废。该协议经王某和刘某申请,在丰镇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王某多次联系刘某去丰镇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均遭刘某拒绝,王某无奈只好起诉法院,要求刘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协助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丰镇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做刘某的工作,刘某最终同意调解,主动配合王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