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在办理其他事情时,乘人不备顺便窃取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 元。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9日下午16时,被告人王某某在丰镇市地税局西面一心堂大药店内盗窃了王某某一部银色OPPO手机,后将该手机抵押给了“金贵”换了两小包毒品,过了三四天又以200元的价格赎回一部酷派手机,并以此手机作抵押和郑某某换了两小包毒品。被盗窃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父亲己退赔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2、2014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停放在丰镇市晶鼎大酒店餐饮部门前张某某的一辆蓝色斯巴鲁越野车,车内放在手扣上的一个罗伯特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400元,10余张银行卡和14张100元的购物卡。被盗现金被被告人王某某花去400元外,其余款物均退还失主。被盗窃的罗伯特手提包经鉴定价值为20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为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乘人不备的方式,盗窃作案两起,盗窃现金及财物(折价)数额为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吸毒违法活动而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