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一男子在驾车过程中,因为变道引发不满,大打出手,打伤他人。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出租车拉载乘客行驶过程中与同向驾驶面包车的被害人韩某某因占道、抢道发生矛盾,行至丰镇市实验中学附近一十字路口,遇红灯二人将车并排停在马路上并互相指点。之后,二人下车发生争执、揪扯,被告人王某某用脚踢被害人韩某某,致韩某某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经丰镇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37000元,被害人韩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