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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未年检未过户 发生事故原车主、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陈瑞霞  发布时间:2015-07-23 14:36:48 打印 字号: | |
  曹某某将郝某的已过年检期、未投保交强险的夏利车卖给了徐某某,徐某某驾车伤人后,曹某某、郝某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丰镇市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2012年9月16日上午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红色夏利车,由东向西行驶到一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樊某某骑的粉色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樊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车开出140多米后停在路上,徐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樊某某颅脑损伤程度构成重伤,颅脑损伤伤残程度构成X级,面部瘢痕形成伤残构成X级,左下肢损伤伤残程度构成X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查明,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郝某,车辆检验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止,保险终止日期2011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4日曹某某与徐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曹某某将该肇事车出售给徐某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樊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某重伤,并构成伤残,故被告人徐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肇事车的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止。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郝某,没有证据证明郝某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车转让给其他人。曹某某将已过检验时限的车辆转让给被告人徐某某,在转让过程中,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买卖时未经年检,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转让,因此,被告人郝某与被告人曹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赔偿樊某某人民币82889元,郝某、曹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