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4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丰镇市巨宝庄镇西十八台村老达梁给他的妻子上坟时,因烧纸钱引燃了附近的干草而引发火灾。发现起火后,被告人卢某某立即扑火,后镇政府林草站的工作人员发现起火后,一起参与救火。起火燃烧地点种植有油松和柠条,经乌兰察布市泽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过火面积为106.5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0.9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将2000元赔偿款交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给其妻上坟烧纸引燃了附近的干草引发火灾,起火后,被告人卢某某立即扑火,并与林草站人员一起参与救火,其主观上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客观上火灾过火面积106.56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客体方面,其过失引发火灾侵害了60.9亩林地的财产安全,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