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原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从重新犯罪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原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退赔给被害人。
2015年3月1日,被告人原某某在丰镇市富邦小区A区5号烟酒茶行内买酒时,见财起意,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个手提包内的粉色钱包偷走,被告人原某某将包内2100元全部挥霍,将钱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医疗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物品全部扔掉。
法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作案,盗窃现金21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原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