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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诈骗犯罪 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董华  发布时间:2015-10-09 08:50:48 打印 字号: | |
  最近三年,丰镇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出现了一个新的态势:案件总量逐年递减,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案件却逐年递增。丰镇法院2013年受理刑事案件136件,其中诈骗案件6件,2014年受理刑事案件127件,其中诈骗案件11件,2015年截至9月份受理刑事案件103件,其中诈骗案件16件。年增辐度在50%以上。罪犯手段狡猾多变,犯罪方式形形色色。

  一是以给子女安排工作为由行骗

  被告人潘某,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2011年12月6日,以能够通过关系办理国家电网长期合同工为由,收取苗某给付的68500元现金作为办理费用。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潘某将苗某推荐到北京市A人力资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岗前培训,并将收受的68500元中的28000元为苗某缴纳服务费。该公司安排苗某到山东C钢铁公司下属的私人自备电厂工作,因与被告人潘某承诺不符,苗某未去。到了约定的办理期限后,被告人潘某推诿拒绝退款。电话关机,失去联系。潘某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15年1月13日退还苗某除培训费外的剩余款项40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如数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是多人勾结,下套设局,以看病消灾为由行骗

  被告人车某,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车某伙同敖某(已判刑)、皇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在兴和县一家属楼道内,对被害人武某以迷信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现金3500元、一对黄金耳环(重约4.9克)价值1372元、一条黄金项链(重约18克)价值5040元、一枚黄金戒指(重约3克)价值840元,总价值为10752元。另一起骗取被害人的现金及物品总价值为3510元。两起骗取总价值为142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三是开具虚假票据,骗取医保费用

  被告人常瑞香,女,1965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常瑞香以其丈夫郭某在解放军总医院看病为由,使用虚假的该医院急诊门诊和住院票据将173406.43元在丰镇市民政局予以报销,涉案款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常瑞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二、对被告人常瑞香违法所得173406.43元依法予以追缴后退赔给被害单位。

  四是利用合同行骗

  被告人荣某,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荣某从呼和浩特市A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黑色黄海牌越野车,双方签有租赁合同,预付押金7000元,合同到期后,在公司多次催促下,被告人荣某汇款方式续交租金3500元之后,被告人荣某手机关机,失去联系。2014年3月3日,被告人荣某与刘某、王某一起去丰镇市天骄园小区董某家以该租赁的车作抵押,向董某借款3000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荣某又与刘某商量后,由刘某联系张某,刘某与王某、董某一起去了丰镇晶鼎大酒店,将该租赁汽车由王某出面以其名义以2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张某,刘某用抵押的钱归还欠张某的2500元,归还董某4000元,刘某与王某玩游戏输掉800元抵押的钱,其余的钱刘某拿去与被告人荣某分掉。后租赁公司通过定位系统得知该车位置而报案。该租赁车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为30000元。到案发时,被告人荣某拖欠呼和浩特市A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费23000元。

  法院判决:一、判决被告人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荣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退赔给被害人。

  五是趁人之危,投其所需行骗

  被告人张某,女,1981年7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害人郭某,自称能通过关系,花钱将其丈夫赵某从强制戒毒所提前释放,被害人听信后,于2011年12月13日在丰镇市郭某家中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张某,并由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人张某多次承诺,答复被害人郭某,赵某可以提前释放,自称正在办理此事,至被告人张某承诺的赵某提前释放日期后,被告人张某逐渐不接电话,失去联系。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在羁押期间,其家属给付了被害人郭某30000元,被害人表示了谅解。

  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六是流窜作案,骗财骗色

  被告人刘某多年以打工交友为名伺机行骗,用过9个名字和假身份证,以同一罪名在3个不同地区服过刑。跨省、跨地区专门留意征婚、交友信息中的女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交友、谈恋爱入手,编造事实,自称有某种上层关系等,能给付对方子女安排工作或上军校为由,骗财骗色。2006年7月第二次刑满释放以来,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流窜几千里进行作案,先后骗取多名女性信任,并与之发生关系、诈骗钱财,或调虎离山,盗走钱物。刘某诈骗、盗窃多名受害女性钱物,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诈骗犯罪,作为一种被刑法制裁的社会现象,固然有法制尚不健全的原因,但一些人政策法律素养不高、封建迷信思想严重、遇事心存侥幸,极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不法分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绞尽脑汁、无孔不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人们一定应该引起高度警惕。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