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的毒品罪犯燕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后,在交易现场附近被抓获,公安干警在刘某某处所缴获交易的毒品及毒资。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燕某某系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吸毒,其想了一个“捷径”---以贩养吸。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燕某某联系想要购买冰毒。9月10日中午11点左右被告人燕某某将从大同市购买的4小袋冰毒送到被告人刘某某位于集宁区的家中。被告人刘某某付给被告人燕某某3500元。后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居住的小区内将二被告人抓获,并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查获毒品4小袋。经鉴定,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丰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称重,冰毒净重11.144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