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邻居,只因醉酒后怀疑他人拉偏架就大打出手,将他人殴打致轻伤,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4年11月10日13时许,在丰镇市黑土台镇官村,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村民王某发生争吵,被害人解某某上前拉架。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被害人解某某拉偏架,遂用石头将被害人解某某的头部左侧打伤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解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解某某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