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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盗窃 法网难逃终获刑
作者:刘晓燕  发布时间:2015-12-29 16:12: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原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1日,被告人原某某在丰镇市富邦小区A区5号烟酒茶行内买酒时,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柜台上一个手提包内的一个粉色钱包偷走,包内有21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医疗卡、购物卡、会员卡等物品,被告人原某某将2100元现金自己花了之后将其他物品扔掉。

  办案人员翻阅案卷发现原某某可谓是劣迹斑斑,此人在1999年因吸食毒品被大同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 200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9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前罪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000元。2014年5月15日因减刑被释放。此次犯罪是在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已经构成累犯。

  由于部分犯罪人员在犯罪以前已经养成了游手好闲、贪图享乐的恶习,很少掌握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当他们回归社会后,往往因为缺少必要的劳动技能而找不到工作,不能及时顺利地融入到现实社会中,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和保障,感觉自己已经被社会抛弃,继而开始逃避生活、仇视社会,甚至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而重新走上人生的不归路。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开展帮困扶助。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人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生活困难和就业需要的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创造条件加强对此类人员劳动技能的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班,建立劳动实验基地,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使之改变好逸恶劳的恶习,掌握一技之长而立足于社会。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