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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有危险 签字需谨慎
作者:李培林  发布时间:2016-01-22 09:26: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做出一纸判决,判决借款人张桂花(化名)偿还债权人边丽丽(化名)10万元借款。张桂花直喊冤,认为自己没有拿这10万元钱,为什么要自己偿还呢?原来,由于当时债权人不信任实际借款人王永强(化名),但信任中间介绍人张桂花,遂叫张桂花给出具了借条,张桂花出于朋友义气,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10万元钱实际由王永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虽然张桂花没有使用该10万元借款,但由于借条上签字捺印的人是张桂花,故张桂花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纠纷,可另案解决。

  类似案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不占少数,在此,丰镇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签名不是朋友义气,代为签字需代为偿还,署名有危险,签字需谨慎。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