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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才可主张权利
作者:李培林  发布时间:2016-02-03 15:31:36 打印 字号: | |
  原告王某乙因为楼房屋顶做防水,花费维修费1000元,因六楼房屋由自己居住,遂以自己名义起诉一至五层所有住户,要求分摊维修费。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乙的起诉,王某乙很不理解,提起上诉。原来,王某乙的六楼房屋虽然由自己居住,但房屋产权是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的,故原告王某乙无权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主体不适格,只有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提起诉讼,虽为父子,但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故本案应由王某甲起诉。
责任编辑:丰镇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