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武某某、赵某某租用被告人连某某的白色吉利轿车从丰镇市隆盛庄镇来到丰镇市薛刚山下购买上毒品后又返往隆盛庄,走到丰镇市黑土台镇二十八号村附近路边,武某某、赵某某二人在其车上吸食毒品,被告人连某某制止二人的吸毒行为,其二人未予理会。三四天后,武某某、赵某某又租用被告人连某某的轿车从隆盛庄去丰镇市,走至丰镇市黑土台二十八号村附近路边,二人又在其车上吸食毒品。
2015年10月21日下午,武某某、赵某某又租用被告人连某某的轿车从隆盛庄镇到丰镇市,走至丰镇市永善庄乡幸福院后,武某某、赵某某两人在车上吸食毒品,被告人连某某未制止二人的吸毒行为,武某某、赵某某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多次在其车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