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甲是同村人,后经媒人牵线相处了一段时间,于201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八生育一子潘某乙。后夫妻之间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6年5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在审理中,被告也同意离婚,条件是原告必须给付被告婚前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钱等59800元,还有借款17000元,原告表示借款如数归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分文不退,双方都不抚养小孩,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办案法官从该案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单纯考虑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由于婚生子尚年幼,判决离婚不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分别作了原被告的工作,由于结婚时间较短,虽然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彩礼款依据不足, 但考虑到农村家里娶媳妇往往到处借钱,娶个媳妇非常不易,如果不退还彩礼可能引发其他矛盾,严重还可能出现恶性事件,原告和被告均作了让步,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潘某乙随被告潘某甲生活并自愿负担潘某乙的抚养费至18周岁,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原告李某某40000元,由于自原被告分居以来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在法官的见证下,原告当庭把婚生子潘某乙交给了潘某甲,一起离婚案在法官精心办理下通过辩法析理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