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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王瑞峰  发布时间:2017-11-15 08:53:0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2月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丰镇市三义泉镇席麻滩村某某饭店内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随后出手殴打对方,并将饭店内餐桌掀翻,杯碗打烂;2016年4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丰镇市三义泉镇席麻滩村蔚某某饭店喝酒后,闯入姐妹饭店和贾某的院子内,无故将贾某家的门和玻璃踢烂,并殴打上前和其理论的贾某某;2016年9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丰镇市三义泉镇席麻滩村杜某某开的饭店内吃饭后不按实价付钱,砸坏饭店内杯、碗并且出手殴打老板和老板娘,在丰镇市公安局三义泉派出所民警到达后,被告人樊某某辱骂出警民警并将民警张某某的脖子抓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多次随意殴打、骚扰他人,并毁坏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 法院遂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闫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