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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白某被依法强制医疗
作者:王瑞峰  发布时间:2017-11-15 08:55:15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丰镇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的被申请人白某强制医疗一案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白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白某强制医疗。

  2016年5月13日9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因工作需要去旧城区大仙庙街找一名拆迁户,在巷口无故被白某用一把折叠水果刀在头、面部扎了数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13日对白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被鉴定人白某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白某无故使用水果刀扎伤被害人赵某某头、面部,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白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丰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白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法院遂作出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闫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