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序列当中的警种之一,是由人民法院组建和管理的一支人民警察队伍,是我国人民法院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司法警察既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中心,牵动中心,不是全局,影响全局。司法警察安全检查是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安全检查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护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一、安全检查的作用、条件及要求
(一)安全检查的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是保证庭审活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对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完善安全制度,预防危害审判、执行活动情况的发生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安全的对立面是危险与危害。例如:2010年6月1日上午,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一起枪击案件,凶手持枪冲进法院向正在办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射击,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凶手作案后畏罪开枪自杀。该惨案说明,只有通过严格的安全检查,才能够及时找出问题,发现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2、通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严格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找出的问题、发现的隐患,查找问题和隐患的根源、表现。落实人防、物防措施,修订完善相应的处突机制、安全防范机制与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司法警察安检力度,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到每一次审判执行活动中,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3、通过安全检查,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安全素质和处突技能。通过证件录入、X光机扫描、手势探测仪的使用、装备的佩戴,使大家从不同的操作中不断熟悉流程熟练技能,通过安检发现问题,认清危害于后果,进一步强化安检人员的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司法警察做好安检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安全检查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安全检查,必须合理配备警力,每个安检口至少两名法警(含女法警一名),一名引导员一名检测员,安检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单警装备;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文明用语、动作规范,冷静、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安检口必须配备安全门,X光机、手持金属探测仪、防爆桶、储物柜、酒精测试仪、腰叉等。安检人员熟悉安检规定,对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做好释理工作,拒绝进入审判区域,限制物品进行登记寄存、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二、安全检查的设备使用及实施程序
(一)设备使用
1.单个安检门与手提物品检查用通道式X光机的摆放方法
X光机与安检门之间的距离应在至少20厘米以上,建议在两者之间摆放一个小桌子,用于放置被检人员随身携带的诸如钥匙、硬币等小件金属物品。被检人员首先将随身携带的背包和手提袋等放在X光机的传送带上接受检查,尔后将身上携带的小件金属物品放在小桌上后通过安检门。如安检门没有报警则到达X光机出口后行李滑板上取回被检物品进入隔离区。如发生报警,则经保安人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取回被检物品进入隔离区域。
2.X光机的图像识别
使用X射线机对行李包裹进行安全检查时,正确辨识显示在监视器上的被检物的X射线图像,是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关键环节。因此,作为一名安检人员,一方面应了解设备的原理和工作性能,掌握好操作要领,另一方面还应掌握识别X射线图像的基本方法,并注意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对图像的判断识别能力。
a.形状判断法 b.结构判断法 c.颜色分辨法 d.层次分析法 e.综合分析法
有些情况下,需将上述两种或多种方法综合运用才能辨识,特别是对爆炸物、毒品的检查更是如此。一般情况下图像的亮度要适中,如发现可疑物,则需根据其形状、厚度来适当调节亮度,以获得最佳效果。
(二)实施程序
1.人身安全检查的实施程序
在安全门旁的引导员,负责引导人流通过安全门;门旁设置一名检查员,负责监督受检人在通过安全门时,安全门是否报警及其报警位置。初检时,引导员要告知受检人先将钥匙、手机、照相机等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放置在事先准备好的托盘内,由安检员手持探测仪检查全身,方可通过安全门;如受检人流较大要有引导员组织疏散,使受检人流之间至少相隔半米以上通过安全门。
2.物品安全检查的实施步骤
在定位检查处设置一个或若干个X-射线检查系统 (视受检物品流量设立通道式或便携式),如果要检查受检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可将检查系统设立在金属安全门旁,由引导员告知受检人将行李包裹放在X-射线检查系统上检查;X-射线检查系统的监视器旁配置1-2名执机员负责观察分析每个物品的X-射线透视图像,特别要注意分辨电池、线路、匕首、枪支、炸药等危险可疑物品。
三、安检工作存在问题及表现
1. 设备落后
安检设备年代久远,设备工作效率低,需再进行人工安检,造成重复安检,占用人力资源;设备老旧无法更新,新型危险物品无法检测;设备故障率高,且维修周期长,给安检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设备陈旧,辐射较大,对长时间工作的安检人员健康造成危害;设备操作过于繁琐,降低工作效率。
2.安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安检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安检训练,欠缺实战经验,不能熟练使用限制性装备,面对突发事件时不能果断作出决定,业务素质差;个别人员无法按规定时间到岗,不按规定着装,纪律观念差;安全检查时不仔细,存在“走过场”现象,责任心差;这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趁虚而入,把安检变成了一个空架子,无法起到实质作用。
3.安检设置不合理
设备不按规定摆放,不能取得理想效果;安检岗位设置不合理,有些岗位的使用率低,不能发挥司法警察的实质作用,让警力不足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安检人员设置不合理,正常情况下按照规定每个安检口为两名法警。
4.配合不力,安检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
业务部门送达案件材料、调解案件或接受当事人反映情况时,对双方当事人矛盾是否尖锐、案件是否复杂重大等情况有一定了解。对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案件,不及时向法警队反馈问题,使得法警队不能提前进行预防和预案,安检时面对突发情况落入仓促、被动的局面。
5.缺乏监督机制
在安检工作中,法警的执行力将决定安检的好坏。科学完善的监督制度是安检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缺乏监督管理是导致安检工作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四、做好司法警察安检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1.加强安检设备建设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及时上报领导,申请购置新的设备,更新安防系统,配齐防暴警用装备,提升安检质效,科技强警,避免浪费警力。警棍、催泪瓦斯、腰叉、应急棍等制服性装备摆放在顺手使用的地方,方便使用遇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做出应对,设备按规定摆放整齐,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2.加强安检制度建设
严格遵守安检制度,增强训练力度,制定训练计划,保证每周三练,下午两点到四点为体技能训练,要求除安检和执勤人员必须参加。积极响应上级法院的各项专业培训安排,提升人员综合素质。假想各种突发情况,制定详细的处突预案,成立应急处突小组,遇突发情况果断出击,维护稳定,确保正常的办公秩序。安检人员做到着装规范、装备统一。
3.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强化配合意识。重案要案,应提前两天告知法警队,才能合理分配警力、做好应急预案,各人员对需做工作心中有数。遇突发情况,冷静应对,及时上报队领导及承办法官,实行部门联动,更快更好的处理突发情况。
4.加大安检督查力度
督查制度的建设是对工作的跟踪监督,增强全体干警的执行力。建立问责机制,工作出现问题影响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公开道歉等方式,达到惩戒的目的,提高执行力。加强监督力度,包括自我监督、同级监督及上级监督,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