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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被告人冯云飞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作者:郑国文  发布时间:2018-05-17 14:33:53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开设赌场并直接参与管理赌博场所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号】 (2017)内0981刑初106号

【审级】一审   一审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一审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案情】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冯云飞与“东升”(另案处理)在丰镇市巨宝庄镇十三泉村一处平房院内,以“猜信封”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杨贵霞、杨美莲负责算帐,李桂英、周丽春负责跑单,李文军负责喊号和拆信封,当天参赌人员达到三十余人,当场缴获赌资37190元。被告人冯云飞与“东升”还于2017年4月初在丰镇市新城区百盛华府小区2栋一单元一楼西户,雇佣杨贵霞、杨美莲、李桂英、周丽春、李文军为工作人员,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10多天。另查明,依法扣押的赌资37190元,丰镇市公安局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筹码155个,带有数字、奥运、福娃的红纸12张,信封27个;受理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人李文军、李继成、杨贵霞、杨美莲、周丽春、安仲海、吕秀莲、李桂英、门应武、闻玉芳、石玉成、马怀根、常全付、陈富、孙小霞、王转叶、王贵文、戎金山、贾燕军、 赵香、李玉成、王忠、陈相、赵虎山、门义彩、谢金礼、贾详的证言;被告人冯云飞的供述;证人李桂英、周丽春、杨贵霞、门应武对被告人冯云飞的辨认;丰镇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冯云飞及29 名证人进行讯问、询问时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被告人冯云飞表示,他是“东升”雇的工作人员,司机不是他介绍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丰镇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云飞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云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对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赌博工具及当场收缴的赌资371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冯云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冯云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扣押的用于赌博的筹码、红纸(带有数字、奥运、福娃)、信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备查。当场收缴的赌资371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丰镇市公安局上缴)。

【评析】

  本案被告人冯云飞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猜信封”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的人员直接参加赌博。本案被告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赌博人员达到构成该罪的标准,被告人负责管理赌博场所,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该罪。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现已生效。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厉打击。那些幻想通过赌博发家致富的人,希望放下此想法,要靠勤劳致富,要远离此行为,做一个对家庭负责、对社会有用的人。
责任编辑: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