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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电动车以危险驾驶罪获刑
作者:陈瑞霞  发布时间:2018-05-22 09:16:58 打印 字号: | |
  二轮电动车醉驾亦构成危险驾驶罪。普通民众对机动车有所误解,认为电动车尤其是二轮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案件:因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捷马牌电动二轮车沿云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阳光快捷宾馆门前路段,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赵某某受伤,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被告人驾驶的捷马牌电动二轮车经公安机关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性质。

  丰镇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此案也给人们再次敲响了警钟,无论你驾驶何种车辆,都应遵纪守法。切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责任编辑: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