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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丰镇市人民法院决算相关说明
作者:张俊刚  发布时间:2018-08-20 16:53:33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丰镇市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丰镇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法院是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各基层法院都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院内设机构17个,建制人民法庭5个,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73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6人,法律大学本科学历的62人,大专以上学历的5人,中共党员43人。丰镇市人民法院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四)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五)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指导全县(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县(区)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区)法院监察工作。 

    (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第二部分丰镇市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7年度我单位共收入政府拨款2865.26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596.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8.9万元。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2865.26万元,支出总计2811.63万元,结转结余53.62万元。与2016年度收入总计2478.28万元相比,收入增加386.98万元,增长15.61%;支出增加333.35万元,增长13.45%。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和办案经费增加。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2865.2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2811.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6.33万元,占45.03%;项目支出1545.31万元,占54.97%.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2865.26万元,支出总计2811.63万元。与2016年度收入总计2478.28万元相比,收入增加386.98万元,增长15.61%;支出增加333.35万元,增长13.45%。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和办案经费增加。

  (五)关于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2811.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6.33万元,占45.03%;项目支出1545.31万元,占54.97%.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俊刚    联系电话:0474-3267732
责任编辑:丰镇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