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犯罪,是一方以向对方提供一定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特定利益作为对价性条件,通过另一方为其单独实施或与其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罪现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近期,丰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 年11 月26日的前几天,高某(已死亡)找到赵某(已判刑),让赵某找几个人帮着把与高某同居女人的女儿闫某弄到家,并许诺给赵某钱。后赵某联系了本案被告人廉某,廉某联系了杨某(己判刑)和童某(己判刑),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他们每人500 元。11月26日高某分两次给付赵某6500元,下午被告人廉某、杨某和童某、赵某租车接上高某,来到丰镇市某饭馆。此时,事先联系的车某、红某出租车已来到饭馆。七人在饭馆吃完饭后,被告人廉某、杨某和童某、赵某、高某分别乘坐车某、红某的出租车去了丰镇市某镇被害人闫某的住所。被告人廉某、杨某、童某、赵某、高某下车后,被告人廉某、赵某、童某、杨某从出租车后备箱取出事先购买的镐把,放在被害人闫某家院内,便进入被害人闫某家强行将闫某抬上出租车。被害人闫某丈夫高某上前阻拦被廉某打了一个耳光,之后赵某、被告人廉某等人乘坐两辆出租车把被害人闫某带到丰镇市某乡某村,赵某、高某等人将被害人闫某带进高某家。随后赵某、被告人廉某等人乘车回到了丰镇市。不久,高某在其家中将被害人闫某杀害后畏罪自杀。经丰镇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闫某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死亡。
案发后,廉某在逃未能执行,丰镇市公安局于2010年10月12日上网追逃,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廉某投案自首,同日对其取保候审后被告人廉某再次逃跑, 2013年6月18日对其再次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渤湾区刑警大队将其抓获,丰镇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其执行逮捕。
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廉某伙同赵某等人受雇于高月奎,强行将被害人闫某由自家拉到高某家,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闫某被高某打死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廉某在犯罪过程中,受高某、赵某指使,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廉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9日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属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