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11时许,郭某某电话联系朋友康某到丰镇市油库附近找他一起吸食毒品。两人碰面后,因都没有钱购买毒品,就商议一起实施盗窃。康某某骑着电动车驮带郭某某寻找盗窃目标。走至丰镇市新城区金地绿洲附近水果摊,郭某某看见水果摊边有位女士正在购买水果,其上衣右侧兜内的手机露在外面,郭某某示意康某某站在杜女士旁边挡住打掩护,郭某某用右手伸进杜女士的兜内将该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
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人为吸毒而盗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