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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电动三轮致人死亡 获刑一年半
作者:特日格乐  发布时间:2018-11-22 15:32:1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汽车、电动车为大家带来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很多人认为,驾驶电动三轮车不需要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须具有D型驾驶证。近期,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今年3月30日,刘某无证、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后厢拉载被害人郭某,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X577县道84公里+100米处时由于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该车冲出道路侧翻于道路南侧沟内,造成被害人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让他人帮助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来。被害人郭某经丰镇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系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脏器损伤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丰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郭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让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虽然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但之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社会调查的结果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