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和市委有关扫黑除恶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非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利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第三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多级政法单位及其他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渠道
第四条 举报方式和渠道。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来电举报:丰镇市扫黑办:0474-3200559
丰镇市公安局:0474-3204166
来信举报:市内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
举报邮箱:fzsshb@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丰镇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丰镇市就业局楼下综治中心,邮编:012199)
第四章 举报要求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进行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五章 奖励细则
第六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市扫黑办进行登记评定,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他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给予1000元一50000元的奖励。
(一)根据线索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奖励金额为20000元—50000元;
(二)根据线索破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案件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20000元;
(三)根据线索破获常见涉恶类案件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5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
有特殊贡献或根据举报线索破获公安部、公安厅督办案件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打击犯罪的成果,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九条 各部门受理群众举报黑恶类案件犯罪线索,应及时、详细、准确填写《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受理登记表》,并报市扫黑办备案,以便日后兑现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破案单位在破案后向扫黑办提出申请,或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建议破案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附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受理登记表》以及案件立案、破案和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奖励申请作出审批,并在30日内确认奖金领取人身份后,由发放人、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发放奖金,奖金发放后,由市扫黑办、按财务制度制作财务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