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常有发生矛盾纠纷的风险,大部分矛盾纠纷可以在民事调解、判决范畴内解决,但是某些经营行为在民刑部分存在交叉重合和模糊判断时难以区分,一旦这些企业民事经济纠纷处理“升格”到刑事层面,将使企业的信誉、资金流、经营活动等方面受到沉重打击,因此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要更加审慎运用刑事手段。
近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在审查李某某诉尚某某侵占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到山西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尚无法证明尚某某占有的财产有代为保管之意图,不存在侵占的犯罪事实,其按侵占罪的自诉主张缺乏罪证,裁定不予受理起诉。
在此案中,丰镇市人民法院严格准确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审慎适用刑罚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构建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