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把学习成效转换为工作实效,丰镇市人民法院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普法小课堂,通过对涉企罪名进行法条剖析,让企业进行自我监督,让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以法治护航,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一讲 合同诈骗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概念】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答疑解惑】
1、本罪的构成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罪与本罪的关系?
两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在于:(1)犯罪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时间、条件限制。(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前述法条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行为方式的限制。刑法通说认为,本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