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把学习成效转换为工作实效,丰镇市人民法院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普法小课堂,通过对涉企罪名进行法条剖析,让企业进行自我监督,让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以法治护航,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三讲 非法集资
【普法讲解】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证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1.证券公司全面评估投资者。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合理审慎的评估义务,对投资者有全方位的了解,“了解你的客户”,明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2.证券公司评估投资产品、服务的潜在风险,并向投资者如实告知。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3.证券公司将合适的产品、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证券公司应该“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投资者也应当提供真实信息。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投资者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并非一句空话。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让投资者做出恰如其分的选择。
二、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九条: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何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目的在于对不同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适当性行为规范,实现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
一方面,以投资者分类为依据,进行适当性匹配。
不同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应该买入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对普通投资者提供特别保护。
《适当性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经营机构应对普通投资者履行的高风险特别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双录义务等等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从而有利于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纠纷处理等方面为普通投资者提供特别保护。
三、先行赔付制度
在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但是投资者通过诉讼等程序维权的周期较长,成本也比较高。而“先行赔付”,是指赔付行为发生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确定之前,是中国首创的一项投资者权利救济措施。
前期相关案例中,我们已经积累了先行赔付的实践经验,对于快速填补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证券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
第一,适用情形。是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先赔主体。承担先行赔付义务的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的证券公司。
第三,实现机制。先行赔付义务人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实现,通过与投资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第四,追偿机制。先行赔付后,赔付人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需要说明的是,先行赔付是当事人通过自愿签订和解协议方式解决纠纷,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如果投资者不接受先行赔付方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代表人诉讼制度
证券侵权类纠纷案件,投资者诉讼人数较多、诉讼金额普遍较小、诉讼周期较长、投资者诉讼成本偏高。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基本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为了化解这一难题,新《证券法》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强化和完善。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又称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两类。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由受损害投资人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参与机制,将尽可能多的利害关系投资者纳入诉讼轨道之中。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并在举证等方面帮助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
综合来看,设立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加强了投资者保护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连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诸多探索与制度创新,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保证了维权渠道的畅通。投资者们应当认真学习了解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遵法守法,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也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