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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马玉杰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刑事庭  发布时间:2024-03-22 21:10:54 打印 字号: | |

2023)内0981刑更8号

罪犯马玉杰,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55****023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现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鲁辛庄村工人新村,系呼和浩特铁路局退休职工。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1)内09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马玉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罪犯马玉杰没有受审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李伟娜不服一审判决代马玉杰提出上诉,2023年 7月25 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内09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定代理人李伟娜代马玉杰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马玉杰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对罪犯马玉杰暂予监外执行。

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作出(2023)内09技审字第50号《关于对罪犯马玉杰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罪犯马玉杰生活不能自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马玉杰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3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联系电话:0474-3250130。

 

丰镇市人民法院

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丰镇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