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0981刑更8号
罪犯马玉杰,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55****023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现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鲁辛庄村工人新村,系呼和浩特铁路局退休职工。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1)内09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马玉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罪犯马玉杰没有受审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李伟娜不服一审判决代马玉杰提出上诉,2023年 7月25 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内09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定代理人李伟娜代马玉杰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马玉杰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对罪犯马玉杰暂予监外执行。
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作出(2023)内09技审字第50号《关于对罪犯马玉杰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罪犯马玉杰生活不能自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马玉杰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3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联系电话:0474-3250130。
丰镇市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