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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乔利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刑事庭  发布时间:2024-03-22 21:31:5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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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乔利君,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 1526281981****6479,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现住丰镇市巨宝庄镇留云天村,农民。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2)内0981刑初 91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2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9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以乔利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丰镇市看守所以罪犯乔利君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罪犯乔利君以其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9技审宇第29号《关于对罪犯乔利君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罪犯乔利君所患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子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三款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第四条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乔利君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3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联系电话:0474-3250130。

 

丰镇市人民法院

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丰镇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子桐